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34號
原 告 黃盈菁
被 告 NGUYEN QUOC TOAN
上列原告與被告NGUYEN QUOC TOAN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書 記 官 黃志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