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28號
原 告 高國禎
被 告 鍾○翔
兼上一人法
定代理人 鍾俊鵬
被 告 黃○綸
兼法定代理
人 黃嘉田
被 告 劉廷偉
劉冠賢
賴○晨
兼上一人法
定代理人 賴法薩
被 告 張家銘
蕭崴隆
于尚偉
姚寓翔
上列原告與被告鍾○翔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22萬1,168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,2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書 記 官 黃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