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25號
聲 請 人 唐宗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章琴萍間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
據繳納聲請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調解費,茲限聲請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(請預估漏水修
復費用作為訴訟標的價額),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20的規定,補繳調解聲請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
回調解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