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19號
原 告 吳珮甄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沁駿、羅敏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郭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