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617號
SCDV,114,補,617,2025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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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17號
原 告 洪秀
林炫男
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壹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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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