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06號
原 告 劉德輝
蕭莉娟
伍自強
伍億湘
周智玲
盧新里
鄒浩楨
前列劉德輝、蕭莉娟、伍自強、伍億湘、周智玲、盧新里、鄒浩
楨共同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台生等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使
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請求被告拆除及清除地
上物之占用面積各為何(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準),並陳報
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,再以上開占用面
積乘以新竹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,並加計請求被告
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後,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
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,提出新竹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
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所有人最新戶籍謄本,並補正完整被
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及繕本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