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599號
SCDV,114,補,599,202505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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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99號
原 告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國欣


被 告 矽芯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Eric Li
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,曾聲請對被告矽芯股份有限公司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零柒拾陸
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
柒拾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書 記 官 黃志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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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矽芯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