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87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相 對 人 洪名祈即詮盛企業社
葉俊毅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,並
繳納調解費用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萬元,應徵
調解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
書 記 官 白瑋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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