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86號
原 告 翁茂國
被 告 周汶慧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2,8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
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,而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
定判決效力所及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0條
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
標的,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、
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07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。依前開規
定,原告不得更行起訴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請原告自行斟酌
前開規定,審慎決定是否繳納本件裁判費,附此說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高嘉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