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80號
原 告 唐靜儀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7樓之5
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15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635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阮雲株(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)之除
戶謄本、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及
繼承系統表,並補正被告姓名、地址,提出完足之起訴狀,
及檢附被告人數之繕本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新竹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0○000○000○00000○000地號土
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