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贈與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569號
SCDV,114,補,569,202505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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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69號
原 告 潘阿娥
陳建達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撤銷贈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
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查報:(一)新竹市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2180建號建物
第一類登記謄本(姓名不得缺漏)。(二)並提出被告陳維寬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(三)補正門牌號碼「新竹市○
區○○路00號房屋」於起訴時交易價額之憑據或房屋稅單,
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鄧雪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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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