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557號
SCDV,114,補,557,2025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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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57號
原 告 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聖文
被 告 天俸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徐鳳旋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,曾聲請對被告天俸科技有限公
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,應繳裁判費
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
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陳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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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天俸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