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554號
SCDV,114,補,554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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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54號
原 告 林悅如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長益陳俐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00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另原告起訴就被告陳俐嘉之年籍資料並未
特定,雖原告稱請本院發函原告補正,但原告未能提出被告陳俐
嘉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、或配偶姓名等資料讓本院特定為
何人,本院經查詢戶役政資料後,有20位陳俐嘉,本院即使發函
原告請原告補正,原告亦無從使戶政機關特定係何陳俐嘉,亦不
得讓原告閱覽此20人之資料,讓原告搜索性調查,侵害他人之隱
私資料,故原告亦應於5日內補正提供可使本院特定被告陳俐嘉
為何人之資料,否則就陳俐嘉部分之起訴並不合法,本院就陳
俐嘉部分之起訴,將予駁回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書 記 官 魏翊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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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