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53號
原 告 姜坤玉
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
被 告 曾俊誠
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28,6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7,06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凃庭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