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551號
SCDV,114,補,551,20250506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51號
原 告 曾聖倫
曾聖鈞
古美娥
曾啟祥
曾妙珍
曾仕奇
曾淑芬
曾淑萍

曾彥翎
曾淑慧

前列曾聖倫曾聖鈞古美娥曾啟祥曾妙珍曾仕奇、曾淑
芬、曾淑萍曾彥翎曾淑慧共同
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
被 告 寶善寺
兼法定代理
詹茹鈁
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善寺、詹茹鈁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零玖
佰伍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陳麗麗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