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49號
聲 請 人 林聖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亮涓、曾家煊間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
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
參拾玖萬貳仟陸佰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
書記官 鄧雪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