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33號
原 告 洪邱菊燕
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
被 告 邱永盛
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捌萬伍仟肆佰零參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,扣除前繳調解
費新台幣參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參仟貳佰肆拾壹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陳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