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22號
原 告 王怡婷
訴訟代理人 姜鈞律師
被 告 安滕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永滕
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滕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
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
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陳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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