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514號
SCDV,114,補,514,2025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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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14號
原 告 高大忠
邱香
被 告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

法定代理人 許頌嘉
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

法定代理人 吳季娟
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7,517元(即185,660元加
計114年1月2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7日止之利息1,857元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
書記官 凃庭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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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