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406號
原 告 和慶屠宰場
法定代理人 余聲光
被 告 徐源旺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源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16,721元(含請求
本金452,605元,及自民國106年12月12日起至113年3月14日起訴
前1日之利息164,116元,共計616,721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
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,260元,並具狀提出
原告和慶屠宰場之設立登記資料(或商業登記證),如未依期補正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陳筱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