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43號
SCDV,114,補,243,2025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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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43號
原 告 鄧志強

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律師
被 告 巫玉美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6萬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並具狀提
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書 記 官 陳佩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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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