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15號
SCDV,114,補,215,2025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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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15號
原 告 夏阿蘭
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(法律扶助基金會)

被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

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
被 告 苗栗縣政府

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
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國家賠償事件,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
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未依期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書 記 官 陳佩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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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