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簡調字第239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詹雅薰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家芸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記載正確訴之聲明之起
訴狀,並提出繕本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民事訴訟法第
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所謂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
乃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如
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,並為將來 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。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,依上 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,所表明訴之聲明(給付內容及範圍 )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,均必須明確一定、具體合法、適 於強制執行(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要旨參照 )。
二、查聲請人本件起訴(視為調解)時之訴之聲明並不明確,爰 命聲請人補正主文所載事項,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應提出繕本 ,以利送達對造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