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竹小字第105號
原 告 柯春馨
被 告 古楚均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,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附民字第572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辛旻熹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