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90號
聲 請 人 楊漢清
相 對 人 詹素蘭
關 係 人 楊政欣
楊健志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案程序終結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,相對人於民國106
年4月17日起因罹患多重疾病,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
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爰依法聲請宣告相
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
人及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子楊政欣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
人等語。
二、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
定本案程序終結,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詹素蘭業於114年4月25日死亡,有其個人基本
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,而無續行
之必要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