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91號
聲 請 人 賴建仲
相 對 人 MANLAPAZ MARC IRVIN CAUBANG歐文
JIMENEZ CRISANTO ARLOS吉尼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
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、正本主文/ 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聲請人賴建仲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號13樓之8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聲請人賴建仲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號13樓之8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