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14年度,4號
SCDV,114,司執消債清,4,20250520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彭兆良
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
代 理 人 黃志勇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法院
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
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。經查債
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,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,依據
上開規定,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,又本院已於114年4月23
日以新院玉民寶114司執消債清4字第16058號函通知各債權
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,本件並
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,爰
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

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附表:清算財團財產/處分方式   
   1.遠雄人壽保單。處分方式:依第三人遠雄人壽114年4月 14日陳報保單解約金為0元,而無處分實益,故不處分 。
   2.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股(票面價值1,000元)。 處分方式:債務人陳報該公司已解散且未上市,而認無 處分實益,故不處分。 
   3.崧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,000股(票面價值100,00 0元)。處分方式:債務人陳報該公司未上市,且已通 知將為解散,並提出該公司113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議事錄,因所提議事錄第二案載有估計每股大約可以退 6元、經配合會計師清算流程等後,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會退每股5.5元等語。債務人陳報願自行提出以每股5.5 計算之合計55,000元予法院分配,而無另為處分實益, 故不處分,由債務人提出55,000元供本院續行分配。    4.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265股(票面價值2,650元)。處 分方式:債務人陳報該公司已解散且未上市,而認無處 分實益,故不處分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崧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