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98號
聲 請 人 柯凱元即柯王美玉之繼承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
之證據,以釋明證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,及有聲請權之原因
、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,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公
示催告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
內補正:柯王美玉之除戶戶籍謄本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、繼承系統表及股票協議分配證明
,若無協議分配文件,則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等事項,
惟聲請人逾期迄未提出繼承系統表及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
等事項,依上說明,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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