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88號
原 告 巫姿君
葉爾陽
共同訴訟代
理人 謝明訓律師
被 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菁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4萬187元【計算
式:(96萬1,292元+147萬8,895元)=244萬187元】,原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3萬165元,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「因確認僱傭
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
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」範圍,是以,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
裁判費1萬55元【(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165元1/3)=10,055元
,小數點以下4捨5入】,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伊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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