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
上 訴 人 陳宣誌
被上訴人 天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俊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正本及繕本各1
件到院,逾期不補正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,上訴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
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444
條第1項規定,定有明文。又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關於上訴
程式之規定「(第1項)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
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
人。二、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。三、對於第
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四、上
訴理由。(第2項)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應
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。二、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
。」。
二、查,本件僅據上訴人於民國114年3月7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
狀稱:「上訴人僅依法於判決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明上訴
,上訴理由並容後補陳」(見本院卷第15頁),現已據其補
繳上訴費新臺幣2,635元,有綠聯收據乙紙存於本院卷第26
頁,惟迄未補正上訴理由,是本件上訴於程式上所有欠缺,
有上訴不合法之情形,故應限期補正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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