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偵移調字,114年度,117號
SCDV,114,偵移調,117,20250529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偵移調字第117號
聲 請 人 林于涵

曾美凌

相 對 人 潘信昌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,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
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原告起訴基於惡意、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,且事實上或法
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
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。經查,__,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
,依前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翊洳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