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亡字第17號
聲 請 人 陳興南
相 對 人 陳在村 失蹤前最後住所:同上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在村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對失蹤人陳在村(男,民國00年00月0日生,失蹤前戶籍地址
: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村00鄰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)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
告。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,向本院陳
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。無論何人,凡知
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期間內,將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
本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周怡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