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死亡宣告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4年度,14號
SCDV,114,亡,14,2025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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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亡字第14號
聲 請 人 蕭永光


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所為103年度亡字第8號宣告蕭永光
男,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
最後設籍處所:新竹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)於民國102年7月15
日下午12時死亡之民事裁定,應予撤銷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於多年前因玩職棒簽賭,積欠許
多債務,因擔心債主上門討債影響家人安危,故離家躲債,
期間居無定所,以打零工維生,不敢與家人聯絡,近日因遭
警察臨檢始得知已遭家人聲請本院宣告死亡,惟聲請人現仍
生存,爰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。
二、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,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
死亡之時不當者,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,家事
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3年12月29日以103年度亡字第8
號裁定宣告於102年7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之情,業據本院依
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亡字第7號宣告死亡事件卷宗核閱屬實
,現聲請人主張其前因躲債居無定所,現仍生存一情,已據
其到庭陳述綦詳,且經本院依職權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
分局調取臨檢查獲失蹤人口蕭永光之全部資料,並經桃園市
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於114年5月6日以楊警分防字第1140018
185號函檢附相關資料在卷可稽,復據到庭關係人即聲請人
姐姐蕭秀芳蕭秀娥、蕭秀英、蕭秀華當庭確認到庭之聲
請人確實為其弟蕭永光無誤,堪認聲請人仍生存,自據以推
翻死亡宣告之推定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之裁定
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6  日


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文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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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