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112號
SCDV,113,重訴,112,20250514,3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112號
上 訴 人 艾斯巴達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魯家豪

被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

法定代理人 楊人仰
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
徐玟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14年4月14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
於114年4月1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芳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艾斯巴達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自來水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巴達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自來水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