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
原 告 洪謝桂姬
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
被 告 郭美芬
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兼任送達代收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
6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
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