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725號
SCDV,113,訴,725,2025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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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訴字第725號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BF000-A112099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
定代理人 BF000-A112099之父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BF000-A112099A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
複 代理人 李宛芸律師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BF000-A112099B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定代理人 BF000-A112099B之父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BF000-A112099C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(BF000-A112099B部分為法扶律師)
複 代理人 蔡采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「判命給付金額」欄所示之金
額,及其中被告BF000-A112099B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九日
,被告BF000-A112099C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五日起,均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一,餘由原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分別以如附表一「判命給付
金額」欄所示之金額,為原告預供擔保,各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
六、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應給付反訴原告如附表二「判命給
付金額」欄所示之金額,及如附表二「判命給付利息」欄所
示之利息。
七、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之父、BF000-A112099A就上開給付
,應分別與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負連帶給付責任。
八、本判決第六、七項給付,如其中任一反訴被告為給付時,其
他反訴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,免除給付責任。
九、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十、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六,由反訴原
告BF000-A112099B負擔百分之三十六,由反訴原告BF000-A1
12099C負擔百分之二十八。
十一、本判決第六、七項得假執行。但反訴被告分別以如附表二
「判命給付金額」欄所示金額,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,各
得免為假執行。
十二、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        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,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
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
;而性侵害犯罪,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、第228
條、第229條、第332條第2項第2款、第334條第2項第2款、
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,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
5條第3項、第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任何人不得於媒
體、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
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,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
保護事件受調查、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。又宣傳
品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視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
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:
四、為刑事案件、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。行政機
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,除前項第3款或其他
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,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
年身分之資訊,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項、兒童及少年
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、第2項亦有明定。查
原告即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、被告即反訴原告BF000-A11
2099B均為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及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,
本判決則為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,故依前揭規定
,本判決就親屬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之資訊均不予揭露。
二、被告即反訴原告BF000-A112099B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
之民國113年10月17日變更為BF000-A112099B之父,有個人
戶籍資料在卷可考(本院限閱卷第203至204頁),經原告即
反訴被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(本院卷第81至82頁),於法並
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貳、本訴部分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BF000-A112099因有身心症狀,於112年8月1
5日進入○○醫院新竹分院(真實名稱詳卷,下稱新竹分院)
住院治療。惟原告BF000-A112099於⑴112年8月18日19時46分
許、⑵112年8月19日8時49分許、⑶112年8月19日16時48分許
,遭病友即被告BF000-A112099B在新竹分院病房廁所内性侵
,侵害原告BF000-A112099之身體及貞操權、性自主決定之
自由權,受有嚴重之精神上痛苦,同時亦侵害原告BF000-A1
12099之父、原告BF000-A112099A基於父、母關係之身分法
益而情節重大,原告BF000-A112099之父、原告BF000-A1120
99A精神上亦受有痛苦。又被告BF000-A112099C當時為被告B
F000-A112099B之法定代理人,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爰
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7條、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
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BF000-A11
2099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應連帶給付
原告BF000-A112099之父6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㈢被告應連帶給
付原告BF000-A112099A6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㈣願供擔保請准宣
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BF000-A112099B與原告BF000-A112099係合
性交,且係原告BF000-A112099主動要求,原告請求之慰
撫金過高。被告BF000-A112099B當時係在新竹分院身心科接
受治療,依規定被告BF000-A112099C不得全程陪同,故被告
BF000-A112099C就被告BF000-A112099B之監督並無疏懈之處
,無須負賠償責任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

三、兩造不爭執之事項(本院卷第154頁):
  被告BF000-A112099B與原告BF000-A112099於⑴112年8月18日
19時46分許、⑵112年8月19日8時49分許、⑶112年8月19日16
時48分許,在新竹分院病房廁所内,以被告BF000-A112099B
生殖器插入原告BF000-A112099陰道内之方式,發生性交
為3次(下合稱系爭3次行為)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  本件兩造爭執之點,應在於:㈠系爭3次行為是否為原告BF00
0-A112099與被告BF000-A112099B合意為之?㈡被告是否應負
賠償責任及其金額?茲分述如下:
 ㈠系爭3次行為係合意為之:
 1.經本院勘驗病房監視器影片結果(如附件,本院卷第154至1
58頁),可見被告BF000-A112099B曾向原告BF000-A112099
詢問:「你看!之前不是說要在床上?蛤?爽過頭了嗎?」
,原告BF000-A112099則回應:「沒有」,其後被告BF000-A
112099B表示:「沒有喔?好,那我繼續睡」,原告BF000-A
112099隨即應以:「好,有有有有有」,並有拉被告BF000-
A112099B棉被之舉動,顯見原告BF000-A112099並無結束互
動之意。被告BF000-A112099B進而詢問原告BF000-A112099
:「有爽?」,原告BF000-A112099明確回答:「有爽。不
要再睡了。不要再睡了。快點」等語,顯示原告BF000-A112
099不僅未曾表示不悅或拒絕,反而明確表達其感受係「有
爽」,並催促被告BF000-A112099B繼續當時之互動。由上開
原告BF000-A112099積極回應、對愉悅感受之肯定表達等節
觀之,實難認有何違反原告BF000-A112099意願之情狀。
 2.再者,當時病房內尚有「繃帶男」及「白衣男」,而原告BF
000-A112099先主動表示:「廁所」,其後病房內之「繃帶
男」聞言接續詢問:「廁所。我跟你還你跟他(指被告BF00
0-A112099B)?」原告BF000-A112099則明確以手指「繃帶
男」並回應:「不要有他(指「繃帶男」)」,可見前往廁
所之提議係始於原告BF000-A112099,且係原告BF000-A1120
99主動行使意思決定,明確表示排除「繃帶男」而與被告BF
000-A112099B共同前往廁所,繼而於畫面時間「2023/08/19
08:49:11」時,原告BF000-A112099先「自行開啟」廁所門
,再與被告BF000-A112099B一同進入廁所,期間於畫面時間
「2023/08/19 08:49:49」時,被告BF000-A112099B曾一度
未穿上衣自廁所走出,亦未見原告BF000-A112099於此時藉
機自行離開廁所,反而選擇繼續停留於廁所內,直至被告BF
000-A112099B返回。稽之前開情節,實難認有原告BF000-A1
12099意思自由受壓制之情狀。
 3.又據證人即護理師張雅淑於警詢時證稱:之後帶她去驗傷採
證,採證的婦產科醫生有問女生是否是自願跟男生去廁所,
女生說對等語(本院少調卷第39至40頁)。堪認原告BF000-
A112099於接受醫師詢問時,確實曾表示其係自願與被告BF0
00-A112099B一同進入廁所,此部分核與上開勘驗結果顯示
原告BF000-A112099自行開啟廁所門進入廁所等節互有相符
,可以佐證原告BF000-A112099確實係自願進入廁所,從而
,實難遽認系爭3次行為有違反原告BF000-A112099意願之情
形。
 4.至證人張雅淑雖證稱:原告BF000-A112099向醫師表示有遭
外力拉入廁所等語,然經本院勘驗病房監視器影片結果,於
畫面時間「2023/08/19 08:49:11」時,原告BF000-A112099
先「自行開啟」廁所門,已如前述,故原告BF000-A112099
有關此部分陳述,即與前開勘驗結果不符。再觀諸原告BF00
0-A112099於警詢時稱:第一次,他口頭約我,他說要不要
去廁所,我知道是要去打炮的意思,打炮就是男女之間發生
性行為,我原本不知道他病房在哪裡,他帶我去他病房,我
們一起走進廁所,他叫我自己脫褲子,我坐在馬桶上,他面
對我,坐我腿上,他狂親我嘴巴,我坐著,他將生殖器插入
我的陰道內,然後他內射,結束後我們各自穿好衣服,他先
走出廁所,我再走出廁所,我們一起走回大廳。第二次跟第
一次一樣,我們先在大廳吃早餐,吃完早餐才去廁所,他約
我去廁所,他偷偷拉我的手,然後一起走進廁所,我自己脫
短褲跟內褲,他也自己脫長褲、內褲跟上衣,然後我坐在馬
桶上,他坐在我腿上,他親我臉,他生殖器插入我陰道內後
內射,結束後我們各自穿衣服,他走出廁所,我再走出廁所
,我們又走回大廳。第三次,他問我要不要打炮,我說喔,
我就進去,我先進廁所,他就從床上起來進廁所,他叫我脫
衣服,我就自己把全身脫光,他也全脫光,他用嘴巴吸我2
邊的奶,然後我坐在馬桶上,他生殖器插入我陰道內內射,
然後護理師就敲門開門,我們就穿衣服出來等語(本院少調
卷第21至22頁),就第一次係表示「一起走進廁所」;就第
三次則稱「我先進廁所」,均無遭外力拉入之情節。至第二
次所述「偷偷拉我的手,然後一起走進廁所」一節,然依前
述本院勘驗病房監視器影片結果,畫面時間「2023/08/19 0
8:49:11」時,原告BF000-A112099先「自行開啟」廁所門,
前已敘及,而該時間對應系爭3次行為之時序,即為第二次
行為,且經勘驗未見有「偷偷拉我的手」之情節,參以原告
BF000-A112099亦於警詢中陳稱:沒有用暴力方式;沒有過
暴力行為等語(本院少調卷第23至24頁),復觀諸原告BF00
0-A112099之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,其檢查結果
有關頭面部、頸肩部、胸腹部、背臀部、四肢部皆記載「無
明顯外傷」(本院卷第21頁),又無其他證據資料可佐,故
尚難認此「偷偷拉我的手,然後一起走進廁所」之情節是否
屬實,亦無從遽認已達壓抑原告BF000-A112099自由意志之
程度。故原告BF000-A112099陳述遭被告BF000-A112099B以
外力拉入廁所云云,與病房監視器畫面所顯示其至少有一次
係自行開門進入廁所之事實不符,且原告BF000-A112099於
警詢中自述各次進入廁所之情節,亦均難認有遭脅迫之情狀
,復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有遭脅迫之情形發生,故原告BF00
0-A112099主張遭脅迫云云,難認可採。
 5.另原告BF000-A112099固於警詢中陳述:有阻擋我按下求救
鈴,3次都有阻擋,他兩隻手抓著我壓在牆壁云云(本院少
調卷第23頁),然原告BF000-A112099另一方面亦於警詢中
陳稱:沒有用暴力方式;沒有過暴力行為等語,前已敘及,
所述已前後矛盾。再被告BF000-A112099B於警詢中則稱:她
沒有嘗試按過求救鈴,我也沒有阻擋她按過求救鈴等語(本
院少調卷第15頁),並考量原告BF000-A000000○肢部「無明
顯外傷」,有前開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可考
,復據本院勘驗病房監視器影片結果,於畫面時間「2023/0
8/19 08:49:49」時,被告BF000-A112099B曾一度未穿上衣
自廁所走出,原告BF000-A112099於此時繼續停留於廁所內
,已如前述,則若原告BF000-A112099確實有欲按求救鈴之
意思,其於此時按壓即可。基上,原告BF000-A112099陳述
其遭阻擋按壓求救鈴云云,難認可採;被告BF000-A112099B
陳稱原告BF000-A112099沒有嘗試按過求救鈴一情,較值採
信。  
 6.原告雖主張:原告BF000-A112099有身心障礙,難以明確表
達不願發生性行為云云(本院卷第222頁)。惟經本院勘驗
病房監視器影片結果,被告BF000-A112099B表示:「沒有喔
?好,那我繼續睡」,原告BF000-A112099隨即稱:「好,
有有有有有」並拉被告BF000-A112099B之棉被,已如前述,
顯然原告BF000-A112099已表達其欲持續當時互動之意願。
參以原告BF000-A112099於警詢時已明確表達:打炮就是男
女之間發生性行為;知道進廁所會發生性行為等語(本院少
調卷第21、23頁),再觀諸前述本院勘驗病房監視器影片結
果,畫面時間「2023/08/19 08:47:49」,原告BF000-A1120
99主動表示:「廁所」,並於「繃帶男」詢問「我跟你還你
跟他?」時,明確以手指「繃帶男」並表示「不要有他」,
其後復由原告BF000-A112099「自行開啟」廁所門進入等節
,凡此均顯示原告BF000-A112099仍具備相當程度理解選擇
情境、作出自主判斷之能力,且能表達其個人好惡與選擇。
是原告此部分主張,尚難採憑。
 7.基上,系爭3次行為係原告BF000-A112099與被告BF000-A112
099B合意為之,堪以認定。 
 ㈡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及金額分述如下:
 1.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
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
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前2項規定,於
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
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
項前段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身體權係指以保持身體完全
為內容之權利,破壞身體完全,即構成對身體權之侵害;貞
操權係為保護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之自主決
定權所設。故違反他人之性自主意思而親密接觸該他人之身
體,自屬侵害他人之貞操權;而無性自主能力之人,並無同
意他人親密接觸身體之意思能力,雖得其同意而與之相姦,
仍不能阻卻侵害其貞操權之違法性。另按刑法第227條規定
之立法目的,在於保護未成年人之身心健康發展權利,因此
對於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行為,自屬侵害其身體、健康權,
而不問其是否同意為性交行為。
 2.原告BF000-A112099於系爭3次行為時為11歲,有個人戶籍資
料在卷可參(本院限閱卷第197頁),且被告並未爭執被告B
F000-A112099B已認知原告BF000-A112099為未滿14歲之人,
依前開說明,被告BF000-A112099B所為系爭3次行為,屬故
意不法侵害原告BF000-A112099之身體權、貞操權,是原告B
F000-A112099請求被告BF000-A112099B賠償慰撫金,即屬有
據。又原告BF000-A112099之父、原告BF000-A112099A為原
告BF000-A112099之父、母,因系爭3次行為受有精神上痛苦
,且須較平時付出更多之心力於原告BF000-A112099之保護
及教養,堪認基於父、母關係之身分法益受不法侵害且情節
重大,故原告BF000-A112099之父、原告BF000-A112099A請
求被告BF000-A112099B賠償慰撫金,亦屬有據。
 3.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
,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,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
償責任。前項情形,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,或縱加
以相當之監督,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,不負賠償責任。民法
第187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被告BF000-A11
2099B於系爭3次行為時為14歲,且當時被告BF000-A112099C
為被告BF000-A112099B之法定代理人(養母)一節,有個人
戶籍資料在卷可參(本院限閱卷第203至204頁)。從而,被
告BF000-A112099C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負有保護及教
養被告BF000-A112099B之權利義務,對其行為當然負監督之
責,原告請求被告BF000-A112099C與被告BF000-A112099B連
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核屬有據。至被告BF000-A112099C辯稱
:被告BF000-A112099B為系爭3次行為時,係在新竹分院接
受治療,依規定被告BF000-A112099C不得全程陪同,故被告
BF000-A112099C就被告BF000-A112099B之監督並無疏懈云云
。惟觀諸新竹分院114年2月27日桃竹醫行字第1140000948號
函及所附之精神科病房住院病人管理作業規定(本院卷第17
9至186頁),法定代理人仍可依規定辦理會客,被告BF000-
A112099C自應藉此與被告BF000-A112099B保持聯繫、了解其
狀況並持續履行保護及教養之責,自無從憑此免責,此部分
抗辯,核無可採。
 4.按請求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賠償慰撫金時,法院對於慰撫
金之量定,應斟酌該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被害人暨其父
、母及子之身分、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。查原告所受
被害情形及痛苦,已敘述如前,另衡酌原告BF000-A112099
、原告BF000-A112099A、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
活狀況(本院少調卷第11、19、29、33頁及所附真實姓名對
照表)、兩造於112年度申報之財產、所得資料,此有稅務T
-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按,本院限閱卷第87至1
07、143至153、162、167頁),綜合兩造之身分、地位、經
濟情況,並考量原告因原告BF000-A112099遭系爭3次行為侵
害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程度,認原告分別得請求之慰撫金以如
附表一「判命給付金額」欄所示金額為適當;逾此範圍之請
求,則屬無據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7條、第195
條第1項規定,分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「判命
給付金額」欄所示之金額,及其中被告BF000-A112099B自起
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9日(本院限閱卷第77至79頁
),其中被告BF000-A112099C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
年9月15日(本院限閱卷第75頁)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逾上開範圍所
為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本訴部分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另
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,准被
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。至原告敗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
失所依據,應予駁回。
七、本件本訴部分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
,經本院斟酌後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予逐一論駁
,併此敘明。
八、本訴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、第85條第2
項。
參、反訴部分
一、反訴原告主張: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基於對於14歲以上
未滿16歲之男子為性交之故意,分別於⑴112年8月18日19時4
6分許、⑵112年8月19日8時49分許、⑶112年8月19日16時48分
許,在新竹分院病房廁所内,與反訴原告BF000-A112099B發
生性行為,侵害反訴原告BF000-A112099B身體及貞操權、性
自主決定之自由權,致反訴原告BF000-A112099B受有嚴重之
精神上痛苦;同時亦侵害反訴原告BF000-A112099C基於養母
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,反訴原告BF000-A112099C精神
上亦受有痛苦。又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之父、反訴被告B
F000-A112099A為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法定代理人,應連
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7條
、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㈠反訴被
告應連帶給付反訴原告BF000-A112099B40萬元,及自起訴狀
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
反訴被告應連帶給付反訴原告BF000-A112099C30萬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
息。㈢願以現金或等值之有價證券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

二、反訴被告則以: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未與反訴原告BF000
-A112099B合意發生性行為,且反訴原告BF000-A112099B曾3
次阻擋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按求救鈴。系爭3次行為發生
後,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精神狀況較之前更為不穩定,
顯係因上開行為導致。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因有身心障
礙,故難以明確表達不願發生性行為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
明:反訴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反訴原告BF000-A112099B與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係合意為
系爭3次行為,業經本院認定如前,而反訴原告BF000-A1120
99B為系爭3次行為時為14歲,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(本
院限閱卷第203至204頁),且反訴被告並未爭執反訴被告BF
000-A112099已認知反訴原告BF000-A112099B為未滿16歲之
人,依前開說明,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所為系爭3次行為
,屬故意不法侵害反訴原告BF000-A112099B之身體權、貞操
權,並使反訴原告BF000-A112099B心靈受創甚深,所受精神
上之痛苦難以言喻,情節實屬重大。是反訴原告BF000-A112
099B請求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賠償慰撫金,即屬有據。
又反訴原告BF000-A112099C為反訴原告BF000-A112099B當時
之養母,因系爭3次行為受有精神上痛苦,且須較平時付出
更多之心力於反訴原告BF000-A112099B之保護及教養,堪認
基於母關係之身分法益受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,故反訴原告
BF000-A112099C請求賠償慰撫金,亦屬有據。
 ㈡另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為系爭3次行為時為11歲,反訴被
告BF000-A112099之父、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A為其法定
代理人一節,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(本院限閱卷第197
至201頁)。從而,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之父、反訴被告
BF000-A112099A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負有保護及教養
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之權利義務,而對其行為當然負監
督之責,則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之父、反
訴被告BF000-A112099A與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連帶負損
害賠償責任,核屬有據。
 ㈢反訴原告所受被害情形及痛苦,已敘述如前。另衡酌前揭反
訴原告、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、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
A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、兩造於112年度申報
之財產、所得資料,綜合兩造之身分、地位、經濟情況,並
考量反訴原告BF000-A112099B遭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以
前述方式侵害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程度,認反訴原告分別得請
求之慰撫金以如附表二「判命給付金額」欄所示金額為適當
;逾此範圍之請求,則屬無據。
 ㈣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,本於各別之
發生原因,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,因債務人中一人
為給付,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。又不真正連帶債
務與連帶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,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
,多不適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,且其判決主文亦不得逕以「 被告應連帶給付」之記載方式為之,否則即與不真正連帶債 務本旨不符(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判決意旨參照 )。查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為限制行為能力人,其與法 定代理即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之父、反訴被告BF000-A 112099A間雖分別負連帶債務,惟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之 父、BF000-A112099A彼此間則無法律有規定負連帶債務,故 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全部負連帶債務部分,尚屬無據。四、綜上所述,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7條、 第195條第1項規定,請求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給付如附 表二「判命給付金額」欄所示之金額,及如附表二「判命給 付利息」欄所示之利息;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之父、BF0 00-A112099A就上開給付,分別與反訴被告BF000-A112099負 連帶給付責任;如其中任一反訴被告為給付時,其他反訴被 告於給付之範圍內,免除給付責任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 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 五、本件反訴部分判決所命反訴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,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,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, 准反訴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。至反訴原告敗訴部分,其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反訴部分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 ,經本院斟酌後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予逐一論駁 ,併此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、第85條第2項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3  日

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郁筑附表一:
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判命給付金額 1 BF000-A112099 100萬元 15萬元 2 BF000-A112099之父 60萬元 5萬元 3 BF000-A112099A 60萬元 5萬元 附表二:
編號 反訴原告 請求金額 判命給付金額 判命給付利息 卷證出處 1 BF000-A112099B 40萬元 15萬元 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 本院卷第144-1頁 2 BF000-A112099C 30萬元 10萬元 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 本院卷第130-1頁 附件:
一、「二病房CCTV-1」光碟內之「camera-CH0-00000000000000- 00000000000000(0000~1705)可房間.avi」檔案勘驗結果如 下:影片全長為2小時59秒,彩色畫面,有聲音。影片開始 時,畫面左上角顯示時間為「2023/08/19 14:47:13」;影 片結束時,畫面左上角顯示時間為「2023/08/19 17:48:11 」。畫面內可見3張病床,病床上方牆壁有號碼牌,病床號 碼分別為201、202、203號;畫面內未看見廁所。 ㈠畫面時間「2023/08/19 16:45:20」至「2023/08/19 16:55:2 0」:此段期間僅可見202號病床上有1名女子在睡覺,未出 現其他人,且201、203號病床上無人。
 ㈡其餘時間與本件不爭執之系爭3次行為時間點無關。二、「二病房CCTV-1」光碟內之「camera-CH0-00000000000000- 00000000000000(0000~1810)子可合.avi」檔案勘驗結果如 下:檔案無法播放。
三、「二病房CCTV-2」光碟內之「camera-CH0-00000000000000- 00000000000000(0000、1943、1946~2008)子可.avi」檔案 勘驗結果如下:檔案無法播放。
四、「二病房CCTV-2」光碟內之「camera-CH0-00000000000000- 00000000000000(0000-0000)子可.avi」檔案勘驗結果如下 :影片全長為2小時59秒,彩色畫面,有聲音。影片開始時 ,畫面左上角顯示時間為「2023/08/19 07:49:14」;影片 結束時,畫面左上角顯示時間為「2023/08/19 10:07:12」 。畫面內可見3張病床,病床上方牆壁僅可見畫面中間之病 床有號碼牌,病床號碼為212號;畫面係面向走廊拍攝,病 房內、走廊與病房之門旁之空間,依卷內資料判斷可知為廁 所。
 ㈠畫面時間「2023/08/19 08:42:39」:BF000-A112099、BF000 -A112099B走入病房,走至212號病床。BF000-A112099B躺到 212號病床上蓋上棉被,BF000-A112099站在病床旁邊。  BF000-A112099:要睡覺?
  BF000-A112099B:蛤?
  BF000-A112099:要睡覺?
  BF000-A112099B:……(聽不清楚)下來?  BF000-A112099:……(聽不清楚)(坐在212號病床上)



  BF000-A112099:喔不要睡啦!欸!怎樣?不要睡。  BF000-A112099B:……(聽不清楚)床上。  BF000-A112099:等一下被發現。  BF000-A112099B:你看!之前不是說要在床上?蛤?爽過頭 了嗎?
  BF000-A112099:沒有。
  BF000-A112099B:沒有喔?好,那我繼續睡。  BF000-A112099:好,有有有有有。(拉BF000-A112099B之 棉被)
  BF000-A112099B:有爽?
  BF000-A112099:有爽。不要再睡了。不要再睡了。快點。  BF000-A112099B:躺一下而已啦。  BF000-A112099:……(聽不清楚)一下啦!(躺至212號病床 上)……監視器。
  BF000-A112099:(站起)……(聽不清楚)。(坐下)  BF000-A112099B:你要不要換一件……  BF000-A112099:衣服?
  BF000-A112099B:褲子啊?  BF000-A112099:幹嘛啊?(站起)好,換換換換。  (畫面時間「2023/08/19 08:44:34」,BF000-A112099離開 病床,走向走廊,離開病房;BF000-A112099B仍躺於病床上 )
 ㈡畫面時間「2023/08/19 08:47:49」:BF000-A112099走入病 房,走至212號病床前方。此時畫面內有212號病床上躺著之 BF000-A112099B;站在212號病床前方之BF000-A112099;BF 000-A112099B左方病床,膝蓋有綁繃帶之黑衣黑褲男子(下 稱繃帶男);躺在BF000-A112099B右方病床之人。  BF000-A112099:(看向躺在212號病床上之BF000-A112099B )我換了、我換了……一樣的褲子。
  BF000-A112099B:(聽不清楚)  BF000-A112099:……就一樣的褲子咩。(坐至212號病床上)  BF000-A112099B:(聽不清楚)  BF000-A112099:我有換衣服……我褲子都一樣的你叫我換哪 件。
  繃帶男:有白嗎?有白嗎?(持白色拖鞋示以BF000-A11209 9)
  BF000-A112099:靠杯,很白……(聽不清楚)  BF000-A112099B:現在好了。現在好了。  BF000-A112099:廁所。
  繃帶男:廁所。我跟你還你跟他?




  BF000-A112099:不要有他(手指繃帶男)。  BF000-A112099B:蛤?有點難。  BF000-A112099:……(聽不清楚)(站起)不要有他(手指 繃帶男)。(走向廁所)
  繃帶男:……(聽不清楚)吃避孕藥。
  BF000-A112099B:不會啦。  繃帶男:哈哈哈
  BF000-A112099B:射在外面又不是射在裡面。(站起離開病 床,走向廁所)
  (畫面時間「2023/08/19 08:49:11」,BF000-A112099開啟 廁所門,此時一名白衣黑褲未戴眼鏡之男子〈下稱白衣男〉從 廁所走出後,BF000-A112099、BF000-A112099B進入廁所, 並將門關起;關起後,白衣男離開病房,繃帶男仍坐於212 號病床左方之病床上)
  (畫面時間「2023/08/19 08:49:49」:BF000-A112099B未 穿上衣,自廁所出來,與繃帶男對話,並至病床旁拿起眼鏡 戴上,隨即再次進入廁所)
 ㈢畫面時間「2023/08/19 09:05:39」:繃帶男已離開病房。BF 000-A112099B開啟廁所門,離開廁所。白衣男此時進入病房 。BF000-A112099隨後亦離開廁所。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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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