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354號
原 告 郭靖彬
訴訟代理人 郭宏組
被 告 曾德和
曾德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7日上午10時45分,
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被告應查明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村○
鄰00號房屋有無辦理保存登記,並提出前開房屋建物登記 第一
類謄本及起造房屋時所送件申請及核准之相關資料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郭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