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354號
SCDV,113,訴,1354,202505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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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354號
原 告 郭靖彬
訴訟代理人 郭宏
被 告 曾德和
曾德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7日上午10時45分,
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被告應查明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村○
鄰00號房屋有無辦理保存登記,並提出前開房屋建物登記 第一
類謄本及起造房屋時所送件申請及核准之相關資料影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家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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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