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遺囑無效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3年度,43號
SCDV,113,家繼訴,43,202505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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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
原 告 黃燕美
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
複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
被 告 黃文
黃文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
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邱玉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怡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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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