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13年度,35號
SCDV,113,司執消債清,35,2025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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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
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蔡婉君

代 理 人 黃子容律師(法扶律師)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

代 理 人 林政杰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法院
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
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。經查債
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,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,依據
上開規定,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,又本院已於114年4月18
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35字第15396號函通知各債權
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,本件並
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,爰
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附表:清算財團財產/處分方式   
   1.00-0000車號自用小客車。處分方式:已報廢,而無處    分實益,故不處分。
   2.000-000車號機車。處分方式:係2014年出廠,因車齡    已久且有設定動產擔保,而無處分實益,故不處分。    3.000-0000車號機車。處分方式:債務人陳報已清償動產    抵押債務,另依所提估價單,其殘值為25,000元,債務    人願提出同額款項供法院分配,故不處分。    4.土地銀行存款38元。處分方式:已供生活費用支用,因 金額過低且不敷手續費用,而無處分實益,故不處分。   5.中國信託銀行存款1,053元。處分方式:已供生活費用 支用,倘扣除手續費用後金額過低,而無處分實益,故 不處分。
   6.合作金庫銀行存款372元。處分方式:已供生活費用支 用,因金額過低且不敷手續費用,而無處分實益,故不 處分。   
   7.郵局存款11元。處分方式:已供生活費用支用,因金額 過低且不敷手續費用,而無處分實益,故不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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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