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更字,113年度,101號
SCDV,113,司執消債更,101,2025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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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1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周意涵
代 理 人 楊佳樺律師(法扶)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蔡政宏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邱碧慶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
代 理 人 邱漢欽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
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
制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
及財產狀況,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
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。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
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
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。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以下
簡稱本條例)第64條第1項前段、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
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,而債務人於
民國(下同)113年12月4日所提每月清償新臺幣(下同)2,
230元、每年2月份增額還款30,150元、履行期間六年、總清
償金額341,460元、清償成數20.85%之更生方案,經通知債
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,其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
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,另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第一國際資融股
份有限公司均具狀表示不同意,其所表達之意見為:債務人
清償債務成數過低、債務人所申請就學貸款與一般貸款不同
、更生方案中應對債務人於清償期間為生活程度一定限制等
語。
三、次查,債務人任職於○○○○養蜂事業有限公司,確有薪資之固
定收入,有債務人所提○○○○養蜂事業有限公司之薪資明細影
本在卷足憑。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下列情事,可認其於11
3年12月4日提出之更生條件已盡力清償,應予認可更生方案

(一)查債務人更生方案所陳每月收入為27,062元、每年獎金有
33,000元(包括年終、中秋、端午獎金),有債務人所提
薪資明細影本等在卷可證。其所提每月收入27,062元雖低
於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裁定所審認每月收入29,7
42元,然債務人已到院陳稱該計算係依實際薪資、其裁定
時並未扣除勞健保費用、又加班時數有減少等語,並提出
薪資明細等供核對。鑒於債務人已提出薪資明細相佐,是
於有其他歧異認定證明前,仍以實際任職每月收入27,062
元為認定依據。
(二)就債務人有無納入更生方案之財產,經查其債務人名下有
機車乙輛、自用小客車乙輛,然上開車輛均有設定動產抵
押,又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、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
公司亦曾陳報無餘額,是本院認無攤計入更生方案之實益
,有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
細表、債務人所提財產狀況說明書、債權人之債權陳報狀
、本院114年5月15日詢問筆錄等在卷可稽。
(三)就更生方案所列每月必要支出24,618元,因債務人前已向
本院提出每月支出明細等相關證明供審核,雖略高於本院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所審酌每月23,076元。
經本院審酌債務人除個人支出外,尚需負擔二名未成年子
女(分別為101年、102年出生)扶養費支出,且114年最
低生活費基準亦較113年數額提高,堪認債務人更生方案
所列每月支出24,618元為合理。
(四)然觀本件 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,債務人每月收入約為2
7,062元,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(6年)可處分所得總額為
2,146,464元(計算式:27,062×12×6+33,000×6=2,146,46
4),扣除必要生活費用總額1,772,496元(計算式:24,6
18×12×6=1,772,496),餘額為373,968元(計算式:2,14
6,464-1,772,496=373,968)。則附件所示更生方案,以
每月為一期清償金額2,230元、每年2月份增額還款30,150
元,清償總額為341,460元(計算式:2,230×12×6+30,150
×6=341,460),已達前開餘額之91.31%(計算式:341,46
0÷373,968×100%=91.31%)。本院審度債務人已將其每月
所得扣除其支出後餘額逾九成均用於清償債務,足認其已
盡力清償。
四、綜上所述,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
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
用之數額,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,本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
件已盡力清償,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
存在,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逕行認可更生方案。另依本
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,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,並教
育其合理消費觀念,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
前之生活程度,裁定如附件二之相當限制,爰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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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