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2年度,96號
SCDV,112,重訴,96,202505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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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96號
原 告 李桂英

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
被 告 楊憲明楊蔡碧雲之承受訴訟人

楊竣淳楊蔡碧雲之承受訴訟人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呂美怡
被 告 楊宇庭楊蔡碧雲之承受訴訟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由楊憲明楊竣淳楊宇庭為被告楊蔡碧雲之承受訴訟人
,續行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
法第168條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
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
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
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同法第175條第1
項、第2項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楊蔡碧雲於民國114年2月9日死亡,有個人戶籍
資料在卷可憑。茲楊憲明楊竣淳楊宇庭為被告楊蔡碧雲
之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,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,原告亦未
聲明承受訴訟,為使本件訴訟程序順利進行,爰依上開法律
規定,依職權裁定命楊憲明楊竣淳楊宇庭楊蔡碧雲
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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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