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3號
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7號
原 告 李星宇
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
複 代理人 歐優琪律師
被 告 陳志揚
特別代理人 柯秉志律師
被 告 陳詠晴
陳學彥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
之規定;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
銷之,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
件(下稱另案)之裁判,即原告之繼承權是否存在,為本訴
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裁定命在另案
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
三、茲查明另案業已終結,有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民事
判決在卷可稽,並經本院調取另案卷宗核閱無訛,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邱文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