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351號
上 訴 人 亞膜環球股份有限公司
即被 告
法定代理人 吳信樂
被上訴人即 明祐科技有限公司
原 告
法定代理人 蔡明都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
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,經本院
於民國114年3月24日通知(裁定),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
補正,此項通知(裁定)已於民國114年4月1日寄存送達於
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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