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09年度,20號
SCDV,109,司執消債清,20,20250508,5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黃金良

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劉彥寬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藍國萍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代 理 人 陳明仁
關 係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

關 係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

關 係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
報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。
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
二、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,業已作成分配表,記載
分配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,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
公告在案,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,有分配表、匯款
入帳聲請書、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,經核
並無違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本裁定不得抗告,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