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605號
SCDM,114,附民,605,202505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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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605號
原 告 陳文益 (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被 告 楊雅雯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64
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 實
一、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
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所謂「附帶民事訴訟」
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,為求程序之便捷,乃附帶於刑事訴訟
程序,一併審理及判決;申言之,在刑事訴訟中,因有訴訟
程序可資依附,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;若在辯論
終結後,已無訴訟可言,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再
按,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
訴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
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。又法院認為原告之
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502
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楊雅雯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本院於11
4年2月17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064號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
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,處有期徒
刑3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,該案並於114年4月1日判決
確定送執行,然原告陳文益於前述刑事案件確定後之114年5
月6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有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足稽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
原告之訴顯非合法,況原告並非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64
號刑事案件之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等情,有該案之判決書影
本存卷可查,故原告既非本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且原告
之訴顯非合法,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,其假執
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

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旎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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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