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438號
原 告 馬郁婷
送達代收人 許懿萱
被 告 陳偉強
上列被告因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49號)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
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第1
項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
法 官 王子謙
法 官 王怡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彭筠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