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金訴字第296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施政宏
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
尤文粲律師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追加起訴(113年度偵
字第 16144、17300號、114年度偵字第2693號),及移送併案(
114年度偵字第414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施政宏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,並仍禁止接見、通
信及授受物件。
理 由
一、本案被告施政宏因涉犯主持犯罪組織、加重詐欺取財、洗錢
等案件,前經本院訊問後,被告坦承部分追加起訴書所載犯
行,否認主持犯罪組織,而其所為犯行有卷內相關證據資料
可佐,足認被告施政宏涉犯上開罪嫌,犯罪嫌疑屬重大,因
其就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架設、參與本案犯行之相關陳述,
與共同被告唐翔、游學凱供述之情節不符,有事實足認被告
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,另其與共同被告唐翔架設平台用於
洗錢之犯行前後長達1年,犯罪所得依其所述已逾新臺幣800
萬元,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及洗錢犯罪之虞,有羈
押之原因及必要性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、
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,裁定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執
行羈押,並禁止接見、通信、授受物件在案。
二、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本院於訊問被告施政宏,並經
檢察官、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,本院審酌全案卷證後,認
被告涉犯上開罪嫌,犯罪嫌疑仍屬重大,倘若交保在外仍可
輕易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得聯繫,對公共利益影響極大,
應認仍有串供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,而仍有羈押之原因
及必要性。本院復權衡被告涉案情節對社會秩序、公共利益
之影響、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
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,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、
必要,合乎比例原則,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爰自114年5月
27日起,延長羈押期間2月,並禁止接見、通信、授受物件
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0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