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4年度,127號
SCDM,114,訴,127,2025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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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
114年度訴字第127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易幼倫

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
(113年度偵字第11579號)後,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本
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
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黃嘉慧
書記官 張懿中
通 譯 楊德光
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、附記事項,及告以上訴限制、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:
一、主 文:
  易幼倫犯非法持有子彈罪,處有期徒刑肆月,併科罰金新臺 幣壹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二、犯罪事實要旨:
  易幼倫明知具有殺傷力子彈,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 管,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擅自持有,竟未經許可 ,基於非法持有子彈之犯意,於不詳時間,在友人毛慶豪( 另經檢察官偵辦中)位於新竹縣竹東鎮下員山住處內,取得 具殺傷力之子彈後,而自斯時起無故持有之。嗣警持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113年聲搜字第117號搜索票,於113 年2月29日15時55分許,在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易幼 倫住處執行搜索扣得易幼倫持有之具殺傷力之子彈1顆、 大麻3包、安非他命3包、玻璃球8個、刮勺2個、吸食器1組 ,始查悉上情(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,另經檢察 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36號、113年度偵字第11581號為不 起訴處分在案)。
三、處罰條文:
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。
四、附記事項:
  扣案之子彈1顆,業經鑑定試射擊發完畢,已失其原有子彈



之結構及效能,不再具有殺傷力,非屬違禁物,爰不為沒收 之宣告。
五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;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2項「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,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之規定者外,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。
六、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,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第二審法院。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,檢察官張瑞玲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張懿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懿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
未經許可,製造、販賣或運輸子彈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未經許可,轉讓、出租或出借子彈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,而犯前二項之罪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未經許可,持有、寄藏或意圖販賣陳列子彈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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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