殺人未遂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4年度,108號
SCDM,114,訴,108,202505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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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08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石頭




指定辯護人 劉昌樺律師
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度偵字第1635
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陳石頭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
  理 由
一、被告陳石頭因殺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前於民
國114年2月27日訊問被告後,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,
犯罪嫌疑重大,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
,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;又被
告曾出於與本案相同之犯罪動機,以與本案相同之犯罪手段
,對於其他家庭成員為傷害犯行,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
虞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、同法第101條之1第1
項之羈押原因,且非予羈押,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
進行及避免被告再犯本案相類之犯行,有羈押之必要,裁定
自114年2月27日起羈押3月在案。
二、茲因上揭羈押期間將於114年5月26日屆滿,經本院於114年5
月14日訊問後,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,犯罪嫌疑重大
。又本案雖經調查證據完畢及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4年6
月25日宣判,然本案尚未判決確定,稽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
就涉犯殺人未遂罪嫌部分,雖辯稱其主觀上並無殺人之故意
,但亦不否認其確有開車衝撞告訴人吳東源及對告訴人余玉
燕等人在內之倉庫放火之行為,而此部分所犯均係最輕本刑
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被告應自知將受重刑之宣告,其逃
亡之誘因亦必隨之增加,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
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高,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
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;復參諸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、犯罪計
畫及其素行,佐以告訴人吳東源於本院審理時所表示之意見
,被告仍有不法侵害告訴人余玉燕等人生命、身體、財產安
全之可能性及風險,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,足見前開
羈押原因依然存在,尚不能因具保等羈押替代處分而使之消
滅。再衡以被告本案所涉之犯罪事實,對於告訴人余玉燕
人生命、身體法益所生之危險性及整體社會秩序之危害性,
均甚為嚴重,且經權衡審判程序、刑罰執行順利進行之公益
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後,予以延長羈押尚屬相當,仍有繼
續羈押之必要,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2
月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、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得為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佑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汶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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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