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入保證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4年度,532號
SCDM,114,聲,532,2025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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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532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育滕


具 保 人 鄭達人

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秩序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(
114年度執聲沒法字第3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鄭達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鄭達人因被告邱育滕犯妨害秩序案件
,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竹地檢署)檢察官指定
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1萬元,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被
告釋放,茲因該被告逃匿,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,
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(刑字第00000000號),爰依同
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
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
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又第118
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
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
三、經查,被告邱育滕因犯妨害秩序案件,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
指定保證金1萬元,由具保人鄭達人繳納保證金後,已將被
告交保在案,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判處
有期徒刑8月,嗣經上訴後,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
字第493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,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傳喚到
案執行,惟未見被告到案執行,另經同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
帶同被告到案執行,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
,有國庫存款收款書(刑字第00000000號)、本院113年度
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935
號刑事判決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、新
竹地檢署民國114年4月2日寄存送達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、1
14年3月28日追保函、114年3月31日送達追保函之送達證書
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執字1344號拘票、執行
拘提報告書暨照片、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,
另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,有被告法院出入監資料各1份附卷
可按,是被告逃匿之事實,堪以認定。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
聲請人之聲請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本件聲請書雖漏載
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,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
2項規定,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所實收利息併沒
入之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
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曉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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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